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,推进依法行政,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公司信息,除下列情形外,都应当予以公开:
(一)属于国家秘密的;
(二)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;
(三)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;
(四)正在调查、讨论、处理过程中的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五)与执法有关,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。
第四条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《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信息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外网查阅《目录》。
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,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种公开形式:其中政策法规类、消息类、公告公示类、网上办事类信息在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网站上予以公开,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我公司外网依申请查询。
此外,我公司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:
1、《燃气简报》报刊;
2、通过宁波日报、晚报、商报等向公众公开近期重要信息。
在网上公开的信息,留存期限将根据信息类别有所不同: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长期保留,其余消息类信息,留存期限为一年。
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,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
第七条 本办法从通知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