刚刚进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题新闻发布会上,国家能源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出席,介绍“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”有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。会上介绍了国家发改委、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》。
1、到2020年,供气企业要拥有不低于其合同年销售量10%的储气能力;城镇燃气企业要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%的储气能力;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。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,而且作为动态发展指标,在2020年以后开展年度指标考核时,以当年实际合同量或用气量进行核定;
2、“压非保民”措施要尽可能少用或不用,但“压非保民”的预案必须要有;
3、相关储罐建设规模不仅要确保供气企业10%的储气能力达标,还要统筹考虑地方的3天、燃气公司5%的能力要同步建设。在新疆、重庆、东北以及湖北、湖南、江苏,这些地方由于具备地下储气库建库条件,可以引导各方通过投资地下储气库来履行储气的责任。
4、强化了惩戒机制!各地在授予或者变更特许经营权时,应将履行储气责任、民生用气保障等作为重要的考核条件,对不履责行为加强整改,直至吊销许可,收回特许经营权。供气企业储气能力不达标、且规划项目不落地、不开工,进度严重滞后的视情研究核减该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比例,核减的气量需在井口和接收站转卖给无关联的第三方企业,不得一体化进入中下游或者终端销售。
5、正在组织签订供用气合同,我们要求三大供气企业要和地方在4月底之前合同全部签完,实现以气定用,根据合同来保障需求,能够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。
全文内容详见天然气与法律公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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